根据国家人防办颁发的《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(暂行)》(国人防〔2012〕23号)、《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》(国人防〔2016〕71号)、《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国人防〔2017〕271号)和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》(粤府函〔2017〕15号),以下企业符合入粤备案条件,现予公布。如有异议,请向省人防办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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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外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和人防工程检测机构入粤备案名单(截止2018年11月20日)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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